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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保养要求及使用报废年限

发布时间:2021-08-24 17:47
灭火器维修保养要求及使用报废年限
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压力表,指针处于绿色区域内属于正常压力。
一、灭火器维修保养
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水基型灭火器——6年;
干粉灭火器——10年;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
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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