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
发布时间:2021-08-24 17: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并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降低火灾危害,制订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标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动态的火灾风险评估机制,在本市开展社会单位火灾风险评估,推动社会单位全面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职责,掌握单位当前消防工作状况和火灾风险等级,及时发现消防不安全因素,制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风险和危害。不断规范和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
三、评估对象
单位的建筑物消防安全情况、消防设备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于一个单位多栋建筑的情况,应要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选择主要、典型建筑,分别予以评估,综合判定单位的火灾风险。
四、评估形式
1、社会单位自我评估: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专(兼)部门组织实施防火检查为评估依据,定期开展评估。通过实地检查、测试、查阅方案、预案、记录和询问员工等方式进行检查,按照导则要求,完成火灾风险数据信息采集、评分、判定火灾危险等级,编写《单位火灾风险评估报告》。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委托评估:单位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火灾风险评估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配合委托单位按照导则要求,完成火灾风险数据信息采集、评分、判定火灾危险等级。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评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对单位火灾风险进行抽查评估。抽查评估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为评估依据,完成火灾风险数据信息采集、评分和火灾危险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