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广播基本功能
1)为了便于使用者使用和操作,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指示灯(器)、操作按键、调节旋钮等的功能标注和显示的信息均应采用中文。
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置工作状态、应急广播状态和故障状态指示灯(器),在不同状态下,相应指示灯应点亮。
3)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
4)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5)有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具有非应急广播功能,如在一些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合用的广播设备。当有应急广播启动信号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自动停止非应急广播直接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6)当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应通过显示器或指示灯(器)等方式显示当前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7)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①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②选择广播分区。
8)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3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9)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够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及用途等实际使用情况,在投入使用前设置适宜的应急广播信息。为确保信息源稳定、可靠,要求这些应急广播信息贮存在适宜的存储器中,不能贮存在光盘、磁带等临时性存储设备中。
1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应少于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白动中断其它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12)为保证消防应急广播信息清晰,声频功率放大器应满足下述要求:①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125Hz~6.3kHz;②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③信噪比不小于70dB。
13)故障报警功能。
14)自检功能。
1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够实现主、备电源自动转換,并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备电源转換不应影响设备的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计要求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的场所,如工业建筑内,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时,考虑到背景噪声大、环境情况复杂等因素,提出了声压级要求: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有效播放范围内--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内如设消防应急广播专用扬声器,一般都装于床头柜后面墙上,距离客人很近,容量无需过大,故新«火规»规定不宜小于1w。这一规定亦适用于与床头控制柜内客房音响广播合用扬声器时对其要求的--小功率规定。
4)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消防应急广播、专用电话、模块的设置要求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整理(蓝色字体为强制性条文)
6.6.1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再起播放范围内--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
6.6.2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6.7.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6.7.3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
6.7.4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营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6.8.4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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